风险交流比信息发布更重要
“政府首先应充分认识到,然后通过各种宣传途径让公众逐步认识并接受这样一个理念: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食品,所谓安全,只是一个风险概率意义上的问题。”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认为,食品安全中信息公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其实是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公开。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也不应仅限于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修订草案中所设置的政府单向的信息发布制度,而应是政府与公众之间就食品安全风险的双向交流制度。
“过期肉”事件曝光后,上海市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表示将共同彻查严处,依法一追到底,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政府的这些举措,刘文静强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发布,首先要求政府及时发布信息。
“当有关食品安全的疑问出现时,政府应当做的是赶在谣言四起之前,主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包括食品中的添加剂可能导致副作用的概率;保健食品的推荐适用人群、推荐食用的方法、计量和存在副作用的概率等。对个人就食品安全提出的质疑,政府应在公开的平台上及时予以回复。如果政府发布信息足够及时,与公众的互动足够有说服力,谣言是不会有市场的。”刘文静说。
刘文静认为,在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官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除了传统媒体外,政府应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对公众的所有提问均及时公开回答。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副主任徐彩晶认为,食品安全管理涉及农业、水利、食品加工、贸易流通多部门,信息公开的前提是各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要充分共享,以形成完整的食品安全可防可控信息链条。
应推进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
“过期肉”事件曝光后,福喜集团发表声明称,该事件系个体事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涉事洋快餐们亦纷纷发表声明,称将全面下架并封存来自上海福喜的问题食品,并积极配合调查。但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快餐店仅对由此造成的断货表示歉意,并未就其未能发现并阻止劣质产品上市致歉。对于这些商家的法律追责也成为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食品的生产、进货、加工、销售等环节都有日常监管相应的规定。同时,不管是相关法律,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也有公开规定,包括所有环节应当监管;监管结果应当公开。但仍曝出食品安全问题,说明在监管结果信息的公开力度上仍有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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