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90px

670*90px
960*182px

食品安全办法

来源: | 作者: | 2014年4月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3

上篇:

下篇:

来源() 作者() 阅读()
标签
相关内容
    contact us电话:0931-2129298 2124602 2124606  传真:0931-2134318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225号(730000)
    100*100px
    Copyright @ 2013-  陇ICP备2021001777号 版权所有:中国干酪素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300102000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