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监管。针对近期抽检监测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不合格、塑料剂、壬基酚超过限量值等问题,要组织对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产品标准、产品配方、产品标示、生产投料、原辅料进厂把关情况,对原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等进行隐患排查,杜绝企业使用不合格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或者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指导企业及时更换存在风险隐患的生产设备。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48号)有关要求,对抽检监测中发现塑化剂类物质超限的生产企业,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召回问题产品,并依法处置。问题整改到位后,需经属地监管部门抽样检测合格,由市级监管部门将整改、产品抽检等处置情况书面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复核或者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督促企业全力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完善追溯体系,进一步规范企业原辅料、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产品物流管理等,完善全过程可控、可追、可查的产品追溯链条,以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生产过程控制为基础,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升。
五、加强乳制品流通环节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的同时,要注重流通环节监管,要重点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销售单位及个人经营资质、产品存放条件及经营环境进行排查。对索证索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的要求,加大乳制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环节监管,积极探索推进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企业第一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乳制品监管职责。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期间,要按照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的要求,确保监管不出空白,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对近期监督监测工作中,集中出现的问题较多的企业和地区,如:垦区、绥化等地区多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连续出现监测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超限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排查问题原因,加强改进监管措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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